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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达”牌手电筒商标侵权案

阅读 次 时间:2003-4-29e 稿源:南方网

2002年6月21日,汕头经济特区A贸易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申报一批货物。海关在对该批货物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申报的手电筒标为“凯达牌”,涉嫌侵犯在总署备案的“凯达牌”(证号:T2002-29998)商标(商标,商标查询,中国商标网)权。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立即决定对该批货物实施重点查验并要求该公司如实申报与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交验有关单证。

经对该公司提供的“凯达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的出口委托书进行审验,海关发现委托书印制粗糙、印章模糊,真实性值得怀疑,于是迅速向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进行查询。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证实了该份委托书确系伪造,同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要求海关扣留该批侵权嫌疑货物。随后,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派员到现场确认了该批凯达牌手电筒为假冒货物。根据这些事实,汕头海关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A贸易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2002年9月16日,汕头海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汕头经济特区A贸易公司申报出口的手电筒侵犯了“凯达牌”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决定没收该公司申报出口的侵权“凯达牌”手电筒共660箱126720支,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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