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商标注册机构,为您注册商标,转让商标,查询商标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商标注册 商标查询 商标转让 商标新闻 商标知识 商标法规 关于我们
 
商 标 新 闻
经 典 案 例
商 标 知 识
商 标 法 规
商 标 历 史
商 标 理 论
视 角 调 查
权 威 论 述
代 理 资 讯
业 务 受 理
 
 
沃尔玛商标被灯饰厂侵权

阅读 次 时间:2004-8-16e 稿源: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吴涛通讯员王畅彭雪梅)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排名《财富》全球500强企业首位的世界零售业巨头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Wal-MartStores,Inc)因其商标(商标,商标查询,中国商标网)遭遇一家国内灯饰厂“克隆”,向该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一审认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尔玛”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并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在互联网上的相关域名,赔偿人民币12万元。据悉,这是广东省内首例确认“驰名商标”的判决。

沃尔玛:“驰名商标”不容侵权

据原告沃尔玛公司诉称,该公司所拥有的服务商标“Wal-Mart”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1996年,沃尔玛公司在深圳开设了中国第一家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此前,该公司已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并在第35类“推销”等服务项目上获准注册。此后,该公司又陆续在大部分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2年,该公司发现被告童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灯具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而且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甚至还申请注册了www.woerma.com.cn域名,并在该网站中页面中显著地使用“沃尔玛”字样。此外,童某还在销售“沃尔玛灯饰”的中山市古镇华兴大厦的显著位置使用“沃尔玛”作为招牌,大量张贴使用“沃尔玛”字样的广告图片。经原告调查,该“沃尔玛”灯饰产品在包括深圳在内的广东省多个地区销售。

沃尔玛公司认为,该公司目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沃尔玛”商标应当受到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跨类保护”。被告童某利用“沃尔玛”的知名度促销自己的产品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未将“沃尔玛”作为商标使用

针对“沃尔玛”公司的起诉,作为中山市古镇沃尔玛灯饰厂负责人的童某则答辩称,她经营的工厂是受香港沃尔玛照明有限公司的授权加工灯饰产品,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沃尔玛”中文和图形标识,并没有将“沃尔玛”直接作为商标使用。她同时认为,在原告“沃尔玛”商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前,不享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等特殊保护措施,香港沃尔玛照明有限公司在其灯饰产品上使用“沃尔玛”标识不构成侵权。

法院:被告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持续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合上述情况,应该认定原告所持有的中文“沃尔玛”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状态。

被告童某在其经营的灯饰厂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号,并注册与原告驰名商标读音相同的域名,该企业名称及域名注册时间均在原告“沃尔玛”商标注册之后。虽然双方经营范围不属同一种类,但被告显然是企图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来提高自己企业的知名度,以利于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因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号并注册相同读音的网站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鉴于原告的损失难以具体计算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时间、产品价值、侵权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 “36度”商标纠纷再起
下一篇: 在印尼打赢商标官司
   
·新会:"崖门海战"商标已被个人抢注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商标
·神秘东北商人愿高价买回“二人转”商标
·“晶珠”藏药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南京两“中国驰名商标”各获奖百万
·野豁豁 《非常6+1》遭遇盗版网站
·商标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实例
·“特别特”异议裁定胜出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京高院终审裁定红河可以做商标,附:“
·董事会未同意 商标岂能转让
·打败美国公司赢得“007”
主办单位:中国商标注册站 技术支持:中国商标注册站
技术电话:010-88909109 传  真:010-88909108-802
本网访问人数